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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重新确定“两类”煤矿生产能力

摘要: 山西省安委办日前出台《山西省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决定从即日起至2020年7月,科学确定正常生产的冲击地压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两类”煤矿)开采强...

山西省安委办日前出台《山西省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决定从即日起至2020年7月,科学确定正常生产的冲击地压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两类”煤矿)开采强度,重新确定“两类”煤矿的生产能力,并对违规核增产能项目进行清理。

《方案》明确,组织评估全省“两类”煤矿中长期采掘接续计划和目前生产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评估矿井开拓布局、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采掘工作面布置、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是否满足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的要求。根据评估结果,会同煤矿企业确定每座灾害严重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数量和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制定一矿一策、一面一策、一头一策,形成开采强度评估报告。

重新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做到审查一批、确认一批、批复一批、公示一批;再次对全省核增产能项目进行梳理排查,排查核增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各系统能力核算是否准确,并对排查出的违规核增产能项目进行清理;今后新增或重新恢复生产的“两类”煤矿,在正常生产前,由省能源局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开采强度评估和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

此外,煤矿必须根据重新核定的生产能力和确定的同时生产的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数量和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及时调整采掘作业计划,不得超能力组织生产。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安办发〔2020〕18号

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能源局、省应急厅、山西煤监局、省国资委:

现将《山西省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  

附件:

山西省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以及对山东能源龙郓煤矿“10·20”重大冲击地压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防止煤矿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引发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20〕28号),省政府安委会定于从即日起至2020年7月,由省能源局牵头组织实施,省应急厅、山西煤监局和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协同参与,科学确定正常生产的冲击地压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

矿井(以下简称“两类”煤矿)开采强度,重新确定“两类”煤矿的生产能力,并对违规核增产能项目进行清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全省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和清理违规核增产能项目工作领导组,统一组织重新确定“两类”煤矿的生产能力,并对违规核增产能项目进行清理。

组 长:王启瑞 省能源局局长  

副组长:

王茂盛 省能源局副局长  

邓维元 省应急厅副厅长  

蔡建军 山西煤监局总工程师

张红谱 省国资委副主任

成员由省能源局、省应急厅、山西煤监局、省国资委等部门处室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此项工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能源局,具体组织重新确定“两类”煤矿的生产能力,并对违规核增产能项目进行清理。

二、工作内容

(一)科学确定开采强度。要组织评估全省“两类”煤矿中长期采掘接续计划和目前生产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和设计要求,评估矿井开拓布局、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采掘工作面布置、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是否满足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的要求。根据评估结果,会同煤矿企业确定每座灾害严重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数量和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制定一矿一策、一面一策、一头一策,形成开采强度评估报告。

(二)重新核定生产能力。要坚持“只减不增、简化流程、集中从快”的原则,根据“两类”煤矿评估确定的采掘工作面个数和推进速度,对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重新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做到审查一批、确认一批、批复一批、公示一批。对属于中央企业的“两类”煤矿,进行开采强度确定和生产能力核算后,报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确认、批复和公示。

(三)清理违规核增产能项目。在《关于清查整改违规核增煤矿生产能力有关事项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8〕2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基础上,按照《通知》规定的清查范围,再次对全省核增产能项目进行梳理排查,排查核增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各系统能力核算是否准确,并对排查出的违规核增产能项目进行清理。

(四)建立长效机制。今后新增或重新恢复生产的“两类”煤矿,在正常生产前,由省能源局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开采强度评估和生产能力重新核定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省能源局要会同省应急厅、山西煤监局全面准确确定“两类”煤矿名单,严格对照法规标准,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确定开采强度和生产能力,严禁避重就轻、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所有参与人员要在报告上签字,凡是存在不按规定重新核定煤矿生产能力、违规核增产能项目不清理等情形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严格控制能力。省国资委要根据煤矿重新核定的生产能力,及时调整对煤矿企业的考核指标。煤矿必须根据重新核定的生产能力和确定的同时生产的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数量和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及时调整采掘作业计划,不得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两类”煤矿的监管检查,发现煤矿不按照确定的采掘工作面个数和推进速度组织生产,继续实行“人海战术”搞“多头多面”超能力生产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及时报送进展。省能源局要及时报送“两类”煤矿开采强度评估报告、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做到完成一批、报送一批。此项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知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总结及“两类”煤矿情况统计表、清理违规核增产能项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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